建设综治大格局建立督查新机制增强能力 完善管理 规范程序标的物灭失直接影响继承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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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3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20

标的物灭失直接影响继承权的实现

———一起遗产房屋继承析产诉讼案引发的思考

万道伟 恒存厚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某育有子女三人:张甲、张乙、张丙,张甲育有张丁,张乙育有张戊。张某在世时非常喜欢张丁,张丁结婚后与张某同住。张乙先于张某死亡,张某过世后遗有一处院落。张丁将该院落翻盖,并向政府申请颁发了《房产证》,后卖与贾某。贾某基于对《房产证》的信赖,支付了相应对价,并再次翻建。张丙、张戊知道后,以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政府向张丁颁发的《房产证》。诉讼过程中,政府主动撤销对张丁颁发的《房产证》,张丙、张戊撤回行政诉讼。之后,张丙、张戊以张甲、张丁为被告、以贾某为第三人,提起对张某遗产房屋继承析产诉讼。法院认为,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它的发生仅以近亲属身份享有为要件,它的行使以被继承人的所有权为基础和前提,它的效力在于发生遗产所有权的转移,故而它是一种准物权。一般来说,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之间形成共有关系。物权请求权是专门针对物权的法律救济,是物权特殊的保护方式。物权请求权的优势在于其构成要件很简单,物权请求权行使程序很方便,只须证明自己享有物权即可。故民法在侵权责任制度之外,特别规定物权请求权制度,作为保护物权的特殊救济渠道。不过,物权请求权也有限制性,即行使物权请求权需要有物权存在,标的物存在,物权就存在。标的物一旦毁损、灭失,这时物权(所有权)已经消灭,原物权已经不存在,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基础已经丧失,此时就不能再行使物权请求权了,只能另行提起侵权之诉。

在本案中,张丁、贾某的二次翻建,翻建的结果是作为特定物的遗产老房完全灭失,而作为遗产的房屋是被继承人留下的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一般来说,翻建后老房子的一部分价值转换到新房子上去的说法并不正确,原房屋地址所建造的房屋已形成新的物权,新房作为新的物权已不同于老房子,二者不存在等同的问题。各继承人之间的共有状态随着部分继承人的翻建行为被打破,作为准物权的继承权已经丧失履行的基础,客观上来说,继承标的物灭失对继承权的权能产生影响。

对于本案的处理,张丁既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也不属于遗嘱继承人,系张某遗产的无处分权人,其对该遗产进行的无权处分,包括改扩建和转让,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第三人贾某基于对《房产证》的信赖,支付合理对价,已善意取得该不动产,并进行拆建,至此,作为原遗产的标的物已实质性灭失,张丙、张戊诉请对遗产进行继承析产已失去了标的物基础,其遗产分析请求权已没有了客观指向,故法院依法驳回张丙、张戊对遗产析产的诉讼请求,同时建议张丙、张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提起侵权诉讼。

(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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