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综治大格局建立督查新机制增强能力 完善管理 规范程序标的物灭失直接影响继承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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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3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20

增强能力 完善管理 规范程序

———从行政复议简析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张秀丽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如何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在政府内部、在初始阶段化解行政争议,更好更高质量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这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行政复议的功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复议机构依法加大结案前调解力度,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在坚持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坚持分清是非、教育引导的理念下,主动与当事人沟通,找准行政争议的根源和症结,把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最大价值追求,对于依法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案件,优先选择了调解方式,通过调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加大依法纠错监督力度,绝不护短手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依法纠错维护了法律权威和政府形象;加大复议法律文书的释法明理力度,使当事人广泛知晓行政复议法律规定和政策理论,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行政复议案件折射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当前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提出履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申请,如果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却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定职责。

(二)重实体轻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行政法定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时效和顺序等,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实体正确、程序正当,行政程序合法是实体公正合法的保障。

(三)事实认定不清时有发生。有的行政机关法律意识、认知能力、证据意识存在偏差,导致事实认定不清。

(四)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越位、缺位、滥用职权都是违法行政的表现,所谓“法律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但是行政机关在担任“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的角色方面还有欠缺,介入了依法不应当由政府管理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

(五)行政复议程序意识淡漠。有的行政机关法律意识淡漠、无视自身承担的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程序,既没有按期提出答复书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也不提交逾期的书面申请,导致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被复议机关依法撤销。

三、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行政机关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工作力度,强化法治理念教育,树立法治思维,坚持法治底线,不断提高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提高依法办理信息公开案件的法律意识。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要不断完善对申请公开工作的管理,细化工作流程,认真核对申请事项和答复内容,切实提高答复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进一步提升强化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水平。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执法理念,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高效、保质保量地办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投诉和举报,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现象,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政府形象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规范、强化行政行为流程和程序。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的公告、登记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作者单位: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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