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实施了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的行为,对此深表愧疚,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此我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承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保证不再实施任何违法行为。”近日,陈某某因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在省级媒体上做了公开道歉。
近期,一起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法院调解结案。被告人陈某某承担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450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登报道歉。
为非法获利,陈某某自2020年9月起,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销售保健食品条件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进数种壮阳保健品,并在其经营的计生用品店内销售。经检测,从陈某某处扣押的23个品种共282瓶的保健品当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份。
2023年3月13日,被害人李某以50元的价格,在陈某某店内购买5粒性保健品,服用后身体出现不良反应,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西地那非系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不当服用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不仅违反刑法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更为重要的是非法添加的成分未经科学配比,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承办检察官说道。
陈某某在采购保健食品时,明知涉案保健品系非正规渠道购进,但仍进购并销售,其行为导致大量含有西地那非的性保健品流入市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陈某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赛罕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综合考虑违法持续时间、经营状况、获利情况、财产状况和刑事处罚等因素,诉请判令陈某某缴纳销售金额10倍的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金3450元,并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登报道歉。 (郭浩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