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讯为依法打击环境资源类犯罪行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刑事检察职能,近日,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提起公诉,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判决。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布某某于2023年5月7日至10日期间,在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岸马尼敖包附近水域内使用挂网和水衩非法捕捞呼伦湖鲤鱼1080斤并出售,共计获利9470元。案发后,涉案渔获物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安分局扣押并拍卖。经呼伦湖水产环保科研所专家评估,被告人布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间接造成呼伦湖渔业资源损失5491.2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布某某在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综上,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布某某拘役二个月,同时承担对呼伦湖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491.2元。最终,满洲里市人民法院采纳上述量刑及生态损害赔偿建议。
近年来,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立足检察职能,建立内外兼顾的工作机制,对打击破坏呼伦湖生态环境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与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安分局共同协商制定了《关于建立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了内外双向线索移送反馈、提前介入、专业协作配合等机制,不断提升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办理水平。同时,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时,由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力,形成一体化办案格局,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用法律手段监督行为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切实将“办理一起案件,恢复一片环境”的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到案件办理的全过程。 (李林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