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中午11时,包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青山区大队民警巡逻至文化路与光荣道交叉口时,看到一辆小型轿车在后备箱未关闭的情况下行驶,民警立即示意其靠边停车。
民警检查后发现,这辆车的后备箱竟然载有一人,车后拖着小推车。经询问,驾驶人表示,因为车里装不下小推车,想到路途不远,便叫人来帮忙,自己开车让另一人坐在车的后备箱拖着小推车准备前往目的地。
针对驾驶人和乘客的违法行为,民警立即对该驾驶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知后备箱不是坐人的地方。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驾驶人不能及时看到后备箱情况,行驶中一旦造成人员摔落、推车脱离、车辆追尾等情况,后果不堪设想。经过民警耐心地讲解,该驾驶人和乘客都认识到了自己的危险行为,表示以后绝对不会犯类似错误。
经认定,驾驶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交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对驾驶人王某处以驾驶证记3分,罚款100元的处罚。同时,乘车人郝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交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乘车人郝某某处以罚款10元和批评教育的处罚。
(温雅洁王乔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