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丰华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徐雨萌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丰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520元(自2021年7月10日起,暂计至诉讼提交申请日,实际违约金计算至偿还之日止)已未还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0.06%计算;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高云:
原告闫虎旺诉被告高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王乐、内蒙古维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9273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付原告闫虎旺各项费用18215.4元;二、保留原告闫虎旺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的诉权;三、驳回原告闫虎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82.14元,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担255.39元,原告闫虎旺负担14026.75元);(上诉状上诉请求内容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内0602民初92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18215.4元的赔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王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刚诉被告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王三龙、周顺:
本院受理原告赵雅洁诉被告王三龙、周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苏小龙、段丽花、苏艳、洪秀敏、李飞飞、王美青: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3736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小龙、段丽花、苏艳、洪秀敏、李飞飞、王美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