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18时36分,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鄂伦春自治旗大队民警接到事故报警,某家居店门前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请求出警。
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勘察,经现场目击者反映,肇事者驾驶二轮摩托车与白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停放在家居店门前的小型轿车相撞,后向西行驶逃离。
因事故现场无任何监控设备,为尽快破案,办案民警兵分两路开展调查走访工作,一组沿途调取视频资料正追反查,还原二轮摩托车行驶轨迹;一组仔细勘察事故现场,寻找蛛丝马迹。民警通过调取沿线公共视频,锁定肇事二轮摩托车牌照号后,调取了车主王某某电话与其联系,王某某谎称其在山东威海务工,名下二轮摩托车现无人使用,案件线索一度中断。
经过进一步核查,民警发现这辆肇事二轮摩托车在阿里河镇某快餐店门前停放过,民警迅速赶往该快餐店。经过查询,该时间段仅有一名男子进店用餐,并查询到付款微信名为“先某哥”。根据经验,民警分析付款微信使用者名称与车主名称存在吻合信息,便火速前往王某某户籍登记信息居住地开展调查。
在民警持续工作下,8月26日14时30分,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王某某到鄂伦春自治旗交管大队投案自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鄂伦春自治旗交管大队对驾驶人王某某肇事逃逸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同时承担被撞车辆的修理费用。
交警提示:遇到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要选择逃逸,应该积极配合交警处理事故,否则一念之差将铸就大错,最终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