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内蒙古一诺担保有限公司与于鹏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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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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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声明

云三钢、杨小清:

张翔根据(2018)内01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拟向你们支付应付的经济损失丧葬费。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若你们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该赔偿金,则张翔拟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若你们领取该赔偿金,请与张金柱联系,联系电话:18480478292。

2023年9月26日

■公告

近年来为武警内蒙古自治区总队医院提供采购类、工程类、医疗设备服务的公司(内蒙古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双艺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全新建筑公司、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嘉至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奕博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或我院发光字安装项目、综合保障楼粉刷项目、车棚改造项目、警营网吧建设项目、住院楼B座广日电梯安装项目、住院楼B座消防新建项目等未及时进行质保金或尾款结算的企业,请近日与我院进行联系,带齐项目相关资料到我院保障处营房办公室办理相关结算事宜。

联系人:张明君

联系电话:15661131914、19526046681

武警内蒙古自治区总队医院保障处营房办公室2023年9月26日

■公告

王小燕(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8004122025):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身份证复印件;4、投诉人《询问笔录》;5、现场拍摄照片;6、执法记录仪全过程录像光盘3张;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遵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补充版)》,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玉泉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玉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法决定书》(玉卫医罚[2023]7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地址:玉泉区滨河北路水语青城小区北门,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减资公告

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21840万元人民币减至13104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到本公司清偿债务。

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6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陈忠义(152723197501201513):

鉴于:我单位与你因追偿权纠纷一案,经过审查,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内0602民初303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你需向我单位支付代偿款,现在我方将调解书中自己的全部债权和其它一切权利都转让给王瑞琴(身份证号码:1527281978022248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请贵方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债权受让人王瑞琴履行全部义务。

债权转让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6日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吕杰于2023年9月23日将高飞的债权转让给了苏亚花,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明细附后)。该债权所对应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均已转让给苏亚花。吕杰、苏亚花联合公告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

自公告之日起,请债务人高飞及相应的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立即向苏亚花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担保责任。

吕杰

苏亚花2023年9月26日

债权明细:

借款人:高飞;共同借款人:赵梅;担保人: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贷款金额274万元,剩余贷款本金1644000.16元,截至2020年8月31日利息960049.18元,本息合计2604049.34元及自2020年9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依据生效判决文书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伊民初字第3507号。

■过户声明

吴慧已于2018年4月30日将其所有的车辆(车牌号蒙K023Z6)出售,限该车实际所有人在本通知发布7日内与我联系办理车辆过户等事宜。该车自出售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与本人无关。

声明人:吴慧

联系电话:15047799995

2023年9月26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启程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韩静洁、王丹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启程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呼玉劳人仲裁字[2023]327/328号)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决不服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9月26日

■声明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液化气内蒙古分公司因业务变更,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证号:内蒙古交运管许可呼市字150101500942号,特此公告。

2023年9月26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鑫波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杭萧盛基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2]第563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0日14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注销公告

满洲里仕龙康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1MA0R0UTR9D,经股东决定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王诗龙、周丽辉、王辉宇,王诗龙为清算组组长,请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满洲里仕龙康贸易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6日

■公告

被继承人乌吉梅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乌吉梅(女,1941年7月3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乌云其其格于2023年9月25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被继承人乌吉梅于2021年4月16日在我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乌吉梅将位于昆区团结大街20号街坊3-25的房产壹套留给乌云其其格个人所有。现乌吉梅已于2022年10月8日去世,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向被继承人乌吉梅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发出公告,请持有与乌吉梅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乌云其其格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2023年9月26日

■遗失声明

刘春梅将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出具的C-1509购公寓定金收据遗失,收据号:0651834,金额:15000元,购公寓款遗失,收据号:0651835,金额:90749元,声明作废。

刘春梅将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出具的购公寓排号金收据遗失,收据号:0408328,金额:5000元,声明作废。

刘春梅将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出具的C-1509公寓契税、公共维修基金、贴花税、手续费收据遗失,收据号:0911274,金额共计11044元,声明作废。

本人(马有泉)150104196711280514持有一张中国现代牧业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证(股权证号11-127-3)(股数14400)不慎遗失,特此声明。

于海购买金川开发区御景家园小区8号楼1单元401遗矢购房合同网签原件,声明作废。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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