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
本院受理原告王磊诉被告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6300元(大写;贰拾陆万陆仟叁佰元)及合理利息122498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12月6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水明泉: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59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陈沛德: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59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杨丰: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枝梅与被告杨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丰向原告陈枝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杨丰以人民币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2023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向原告陈枝梅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得利息扣减311700元);三、驳回原告陈枝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