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通过网络平台报名参加草原包车游。旅途中,付某某驾驶的旅游客车与祝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车上的张某某受伤,交通部门认定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共计花费医疗费60237.94元,遂向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某旅行社投保的保险公司给付该笔医疗费,不足部分由某旅行社承担。
某旅行社辩称,此次事故经交警队认定付某某负全部责任,某旅行社也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即使认定某旅行社有义务赔偿,也依法应由该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某保险公司辩称,应当由实际侵权人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祝某某(对方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某旅行社在本起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所以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旅行社虽未签订相应的旅游服务合同,但某旅行社已实际提供旅游服务,张某某亦支付了相应的旅游服务费用,双方之间已形成旅游合同关系。本案中存在侵权之诉请求权与合同之诉请求权的竞合,在旅游者主张合同之诉的情况下,因旅游者与履行辅助人付某某之间并不直接建立合同关系,而是依照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享受旅游服务,故付某某是代表某旅行社为张某某提供旅游服务,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损害,可以认定为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旅行社未对旅游者尽到人身安全保护义务,故旅游者张某某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要求某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有据。
关于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应由付某某及祝某某(对方车辆)投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本案原告张某某主张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某保险公司其抗辩某旅行社在本起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反证,故对被告某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因被告某旅行社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原告的该次事故属于某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险期限导致的人身损失应当在保险限额内由被告某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原告张某某。
法官说法:
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固有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同时,损害又是旅行社一方不适当履行合同所致,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况属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旅游者有权选择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起违约之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