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概况
就世界各国而言,普遍尊重刑事诉讼规律的基本要求,注重庭前准备程序的设计和运作。例如,在美国,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7.1条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法庭庭审前可以命令举行一次或者多次会议,以研究考虑促进公正、迅速审判等类事项。庭前会议制度不仅设立了合意排除模式,赋予初步审查功能,而且确立了庭前会议与庭审关系:合意不成则继续审查,简言之,庭前会议就是法官召开的旨在为庭审做准备的程序。
早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三项规程并部署试点工作,其中一项就是《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它是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细化执行。至此,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构建已经完成,从开始的简单了解,到现在的合意排除,逐渐深入到化解程序争议阶段,审判前的构架逐步建立起来。由此可见,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放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保证庭审集中和实体公正的实现,还有利于切断非法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
二、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严禁强迫任何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
在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和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具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而且应当在开庭审理之前提出(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申请笔录等相关线索和材料的复制件送交给人民检察院。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法院须召开庭前会议,由检察院出示有关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说明,法院要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而庭前会议的设置目的是为庭审做准备,所以对于非法证据问题庭前会议只是了解情况,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重点审查,无异议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并不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根本上的否定。所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的非法证据审查是为了给庭审提供依据,让庭审更加高质高效的进行。
三、确立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排除非法证据意义重大:
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要尊重、保障人权和不得让被告人自证其罪原则,在庭前会议中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正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更好落实这些规定的充分体现。
二是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程序公正重于实体公正是当前中国乃至世界刑事法制建设的目标和方向。通过在起诉和审判之间加入庭前会议这一中间程序,不仅突破了刑事审判程序从起诉直接到审判的传统做法,也大大丰富了法院审判前的审查措施,同时,这可以将其作为庭前审查程序的延伸。庭前会议程序能够让控辩双方充分了解案件进行中的程序性问题,不仅能够发表意见和听取意见,也能够让参加人直接评判出程序是否存在不公正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诉讼程序的公正。
三是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当前,我国很多重大刑事案件情况复杂,涉及的当事人数量、证据种类及数量比较多,庭前会议可提前了解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事项,并对发现的问题加以解决,将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问题记录在案,庭审中不必重新进行审查。
(作者单位: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