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不少人为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大打出手”,但也有极少数案件双方当事人互相推诿,都不愿抚养子女的情况出现。近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审结了一件父母双方都不愿抚养孩子的离婚案件。
在庭前和庭审的调解过程中,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都以客观事实为借口相互推诿,女方认为自己带着孩子无法工作,没有收入,离婚后孩子跟随男方生活会有更好的环境。男方则认为自己因手部韧带断裂,近几年无法工作,且自己的父母还有年幼的弟弟需要抚养,认为孩子由女方抚养为宜,并表示自己愿意支付抚养费,双方都坚持不要孩子的抚养权,互不让步,场面陷入僵局。
最终,法院本着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依法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希望通过判决能让双方反思自己的行为,不推脱家庭责任,为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着想,妥善处理家庭矛盾。
法官说法:
父母离婚本就会对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伤害,而互相推诿踢皮球似的举动更会让孩子受到二次伤害。双方推诿抚养子女责任的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更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离婚自由也不能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父母应承担其抚养子女的责任与法定义务,为孩子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我国法律虽然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并且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但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仍应承担对子女的责任与义务,应当必须保障其离婚后子女能够健康成长。且夫妻双方不管是否离婚,都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并不能一离了之,做甩手掌柜。双方互相推诿抚养子女责任的行为,不仅不会因此摆脱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会适得其反,受到子女的不解甚至怨怼,使子女缺乏爱和安全感,严重的会产生心理疾病,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杨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