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讯近日,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行了申请人代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申请人代某某赔偿款60000元,但王某某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代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月26日上午,申请人代某某向执行局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执行局抽调精锐干警迅速出击,将被执行人依法传唤至法院询问,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答应将所拥有的财产作为顶账案款,合计42000元,剩余案款18000元,于10月1日之前全部履行完毕。当日下午,执行局的干警与申请人、被执行人一同去现场监督交付上述财产时,发现王某某将财产转移了。核实相关情况后,法院准备将此案转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王某某意识到转移法院依法扣押的财产的法律后果,承认错误,于当晚9时将全部案款交付至法院。 (刘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