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讯近日,因酒后驾车,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一公职人员犯危险驾驶罪,一审被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李某,中共党员,霍林郭勒市某单位公职人员。2018年8月26日晚9时许,李某驾车辆沿该市某小区北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夜市T字路口左转弯时,与路边停放的轿车相撞。李某驾车逃逸时又与路边绿化树木相撞,后被该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检测,李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乙醇含量为142.33mg/ 100ml。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不仅触犯了国家法律,更为党的纪律所不容,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将对李某危险驾驶罪案件通报其所属单位,并抄告该市纪委监察委。
(史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