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歉声明
水莲,身份证号码:152322198311034124;陈孟艳,身份证号码:152322198204290712;杭立勇,身份证号码:152322198007010776;韩金龙,身份证号码:152301198806112014;宋岩,身份证号码:15232219850606071X;赵红全,身份证号码:152322198302190715,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深表歉意,现根据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请求,在此向广大消费者赔礼道歉。特此声明致歉。
道歉人:陈孟艳、杭立勇、水莲、韩金龙、宋岩、赵红全。2023年8月11日
■仲裁公告
孟小虎(身份证号152628198612280219):谢亚敏(身份证号15262819880604580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与你们之间关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99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们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0日16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16日
■仲裁公告
王晓伟(身份证号152625198505230030):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与你之间关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9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0日14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16日
■仲裁公告
张振国(身份证号152601198209070617):贺婷婷(身份证号152601198312304020):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与你们之间关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98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们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0日15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16日
美瑞龙源小区解除购房合同公告
2017年9月14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05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通辽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破产申请,并作出(2017)内0502民破1号《决定书》指定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名单所列购房人认购通辽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美瑞龙源小区住宅后,未按认购协议约定缴纳剩余购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管理人决定解除以下购房人与恒辉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购房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凭有关证据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名单:郭生、王文杰、张兆来、何昌林、海丰梅、徐宝富、张础伦巴根、陈瑛、吴振江、白斯琴通拉嘎、李春光、王海群、孙桂芝、王秀娟、赵艳、张宏标、石景岩、石景岩、孙玉海、刘香坤
联系人:尹律师
联系电话:0471-6950751
通辽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2023年8月16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一项目部经理薄计仲于2006年7月27日与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顶付工程款协议》,约定将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西小区9号楼的10#、18#、19#、23#(即呼房产权证玉泉区第2008109234号产权证对应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前街五塔寺小区9号楼107、1015、1016、1019号)四套商业用房,依约交付薄计仲使用至今。
应薄计仲要求,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薄计仲补办上述四套商业用房的购房合同。特向社会公告。
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6日
■仲裁公告
王成龙(身份证号152127199202133014):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你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0]第5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1日14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娜米冉,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16日
■补正公告
鉴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共同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4版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银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22年3月15日共同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0版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现对公告内容进行补正,上述公告中第21笔债权的借款人名称应为:康向东、李美玲;第29笔债权中的担保人应为:高玉奇、康向东、甘咏梅、刘海清、王云飞、王建岗、王建、吉日嘎拉图、王文明、李美玲、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34笔债权中的担保人应为:康向东、李美玲、陈永清、王建岗、王文明、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36笔债权中的担保人应为:王文明、王建岗、李军、康向东、刘海清、陈永清、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银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23年8月16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魏添财:2015年3月27日,你向本人借款60000元,该款至今未清偿完毕。本人已依法将对你享有的全部债权及基于该债权所产生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张三红。请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直接向张三红履行。
通知人:陆春霞2023年8月16日
■遗失声明
内蒙古诚源通科技有限公司遗失银行预留印鉴卡及原公章,账号1505017066560000020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机场路支行,声明作废。
内蒙古环罗商贸有限公司,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30054800,声明作废。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