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互易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用各自的车辆置换了对方的车辆,原告补了部分差价。合同中格式条款约定,如车辆不能过户则退还车款并支付违约金。车辆交付后,被告无法提供车辆的登记证书,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便擅自将车辆开回被告经营的店铺封堵大门,双方矛盾激化,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车辆及车款。
承办法官在查明案情后,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为原被告双方释理析法,分析利弊,最终二人达成调解意见,双方均同意退还各自车辆并由被告退还原告车辆差价。为了督促双方的交付情况,承办法官在闭庭后当即驱车亲自前往车辆交付现场,在双方确认了车况,完成交付后,督促双方为对方出具收条确认。自此,本起纠纷顺利解决。
温馨提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充分尽到审查义务,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已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应属有效。 (张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