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好不好,直接关乎小区居民的幸福感。近年来,随着业主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恩怨情仇”也逐渐增多。那么,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能否选择拒交物业费呢?近期,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了一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0日,呼伦贝尔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五年,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双方约定了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费用等内容。物业服务公司提供了相应服务,但小区部分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连续三年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将部分业主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业主支付物业费。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对于物业公司的部分诉求予以了支持,但认为提供的服务有瑕疵扣减了部分费用,对此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
二审中,业主辩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存在众多服务问题:小区存在乱停车、占用消防通道的情形;不清理积雪、垃圾;楼道门锁不及时维修;小区内监控形同虚设;电梯停电,物业公司没有备用电源等一系列服务问题。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涉案小区业主进行了释法说理,并向业主说明即使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瑕疵或者服务不到位也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正当、充分理由。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也可以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应当通过正当的渠道解决问题。对于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有瑕疵的问题,经承办人了解实际情况后,物业公司也承认了其不足之处,并承诺及时加以整改。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业主向物业公司缴清了所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撤回了上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一方面业主应该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物业服务公司也应履行职责,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满足业主的服务需要。
(马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