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
本院受理吴文花与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21执恢105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被执行人刘文名下坐落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兴隆大街南龙山路西,不动产权证号:蒙2021科尔沁左翼中旗0054314号,房屋建筑面积:792.63㎡,土地使用面积:2144.3㎡,用途住宅房屋所有权以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价392428.8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吴文花抵偿申请人吴文花垫付的评估费7500.00元、拍卖服务费1569.00元、诉讼费4652.00元、鉴定费8200.00元、执行费5786.00元、公告费600.00元、本金364121.85元。坐落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兴隆大街南龙山路西,不动产权证号:蒙2021科尔沁左翼中旗0054314号,房屋建筑面积:792.63㎡,土地使用面积:2144.3㎡,用途住宅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吴文花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吴文花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王晓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46900元及逾期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4970元(利息按月利率0.3%计算,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246900元×0.005元×6个月= 7407元,2020年8月21日至2023年5月21日,246900元×0.003元×33个月=24443.1元,24443.1元+7407元-26880元=4970元),本息合计251870元;2、以借款本金2469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止按月利率0.3%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通辽市哲里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云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3)内0521民初2642号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退还原告购买地下车库款本金7万元整;2、补偿本金7万元及九年利息17325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三年定期利率2.75%),共计87325元;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杨金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云生与被告杨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金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云生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11388元,本息合计26388元;二、被告杨金红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云生自2023年4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30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云生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