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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8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冯德顺:

本院受理原告白图布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256元;2.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日止按月利率0.3%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1日

冯海玉:

本院受理原告白图布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949元;2.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日止按月利率0.3%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1日

张永:

本院受理原告吕伊星诉被告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永偿还借款35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独任审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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