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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8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臣: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景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48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张哲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任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70825元,并从2023年4月10日起支付逾期偿还欠款的利息,按照借条约定每月500元,暂记至起诉日2023年5月10日为1000元,本息共计71825元。70825元(本金)+1000元(利息)=71825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它产生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包志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景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生活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5824元(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11月4日,按月利率2.5%计算,10000元×2.5%×10个月=2500元;2016年11月5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月利率2%计算,10000元×2%×45个月零15天=9100元;2020年8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按月利率1.28%计算,10000元×33个月×1.28%=4224元),共计25824元;2、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施成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淑慧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刘桂芝:

本院受理原告郭利权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桂芝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郭利权不当得利欠款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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