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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安云:

本院受理原告敖富贵诉被告崇左市豫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安云、第三人内蒙古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安云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032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7日

内蒙古国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军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栽判。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暂计485000元,最终金额以鉴定结果为准;二、判令二被告依据合同约定将上述工程款以2680元/平米的价格向原告抵顶房屋;三、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92997.7元(以485000元为基础,以第一次付款时间2013年7月31日起于2019年8月19日之前以同期贷款利息为利率,以LPR为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2年12月10日止)最终结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请1、诉请3及诉请4合计金额777997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5日被告刘成厚以被告内蒙古国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名义与原告签订《外墙保温涂料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位于金山管委会汇业路东侧与110国道南交汇处南侧住宅小区5#、6#、7#的保温涂料工程,双方约定保温涂料106元/平米,最终以实际工程量结算,付款方式为以房抵顶工程款。工程竣工后被告对实际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以各种理由既不确认又不予结算,经原告多次催要仅抵顶了部分工程款,尚欠诉请金额迟迟不予原告进行结算。此外,合同签订后就外墙粉刷所用涂料颜色,因被告前后指示不一,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原告就剩余工程款及经济损失多次与二被告交涉无果后,唯有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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