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唐旺勋通讯员陈喜吉乐)婚约财产纠纷是一类特殊的财产纠纷,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注重法律的严肃性,又要注重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近日,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人民法庭成功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原告陈某与被告包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原告陈某给被告包某6万元彩礼。双方在相处过程中发现不适合结婚,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约并返还彩礼。
接到案件,承办法官通过电话沟通了解得知,该案系诉前调解失败转入诉讼程序。在充分了解调解失败的原因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再次调解,以拉家常的方式缓和双方情绪,并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做到互谅互让,被告包某当庭返还彩礼款35000元,原告陈某撤诉,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