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拉齐讯“高雪法官,真的非常感谢你!我是特意开车来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感谢你的。”
事发当天,刘某将等待卸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货车停放在国道某厂区内,在采取制动措施后,刘某下车做卸货准备。突然,货车发生溜滑将刘某刮倒并碾压,直到与院内的其他重型货车发生碰撞才停止。
事情发生后,经鉴定,刘某一处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二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三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之后,刘某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拒不赔偿,认为刘某之前驾驶过该车辆,不属于第三者,故不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随即,刘某将保险公司诉至土右旗法院。
土右旗法院一审认为,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仅为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并非固定不变,随着时间和空间条件的变化,这两种身份存在发生转换的可能。根据时空变换规则进行界定与分析判断,本案原告虽是本车的车上人员,但车辆停驶后,车辆因溜车导致原告受伤。原告的身份已经转化为第三者的身份,属于交强险和三者险的理赔对象。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认定刘某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对象。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