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河讯近日,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对1起拟作不起诉处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相关办案人员参加听证。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地笼非法捕捞野生鲶鱼及柳根鱼,共计0.508千克,经鉴定,张某某非法捕捞的鱼类均无保护级别。经调查,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案件情况,并针对相关证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内容进行了说明,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等问题展开听证,围绕禁捕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充分释法说理,阐述了对犯罪嫌疑人拟作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但其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较轻,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综上,拟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会上,依次听取了侦查机关代表、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在评议环节,听证员围绕案件事实、造成的实际后果、适用法律等方面发表了评议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魏敬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