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晚,包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东河大队开展夜查行动时,在对车辆进行逐一排查的过程中,发现一名驾驶人神色慌张,民警对其进行检查时闻到其身上散发出浓烈的酒气,怀疑该驾驶人涉嫌饮酒驾驶,立即对该驾驶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9mg/100ml,小轿车驾驶人贾某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在进一步核查贾某某身份信息及所驾驶车辆信息时发现,这并不是贾某某第一次酒驾,此前已有两次酒后驾驶的违法记录:第一次饮酒驾车被查获是在2015年9月14日;2019年8月29日,贾某某再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贾某某一而再、再而三地触碰法律底线,最终换来的是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9天、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温雅洁王乔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