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静、袁凤梅、胡智华:
本院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胡静、袁凤梅、胡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18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静、袁凤梅、胡智华的银行存款7466002.0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
乔学军、刘和文、李振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被告乔学军、刘和文、李振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