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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1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仁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春媛诉李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尝还借款本金6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12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韩巴根那: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1270元,支付利息22120元,本息合计4339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欠款本金2127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16%,从2023年3月4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12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石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窦艳超与被告石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石海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窦艳超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2000元,本息合计12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赵忠信: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君与被告赵忠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赵忠信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凤君借款本金5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刘七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崔银昌、聂孝锋诉被告刘七十三、巴特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七十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崔银昌劳务款44000元,给付被告聂孝锋劳务款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500元,由被告刘七十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包那申乌日塔: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玉平农资与被告包那申乌日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包那申乌日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玉平农资欠款本金1840元,并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玉平农资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那申乌日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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