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法院公告法院公告
第1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511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玉海:

本院受理原告侯国兵诉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22民初13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侯国兵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2、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172650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0月12日),之后利息继续按年利率14.6%计算,直至被告将本金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候志东:

本院受理原告姚润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3700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三楼诉裁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王宝全: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王宝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23)内0602执恢348号执行通知书,现通知你以下事项:一、如已发生保险事故,该保单正处于保险理赔阶段,可及时告知执行法院,法院会依法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二、被执行人或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愿意继续维系保险合同效力的,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再执行该保险产品。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3)内0602执恢3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宝全在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号:8808125265634688)。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屈海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屈海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8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屈海兵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3522元和违约金352元。案件受理费1026.48元,由新杰物业公司负担945.48元、由屈海兵负担8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屈海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