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凤通讯员卢佳丽)日前,高某再次因犯危险驾驶罪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接受审理,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2018年1月,因危险驾驶罪,高某被元宝山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狱期间,他通过学习接受教育了解到,因醉驾获罪,这会对他今后产生负面影响,他再三表示不会再醉酒驾驶了。然而,时间刚刚过去不到半年,高某就“好了伤疤忘了疼”,8月的一天中午,与几个朋友在饭店喝酒,酒过几巡之后,大家便各自回家,这个时候的高某(在上次醉酒驾车后驾驶证已被吊销)已然忘记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规矩,不顾朋友的劝阻,坚持开车回家。高某无证驾驶车辆沿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冷水种植小区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相向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高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