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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6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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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松元:

本院受理(2022)内0502民初4058号原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松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本院申请对通辽碧桂园御龙湾高层7-192#、193#、194#、195#、198#施工工程损耗量进行造价鉴定,现依法向你送达道和博信鉴字(2023)第002号造价鉴定报告及(2022)内0502民初4058号民事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3年4月14日

刘艳丽、刘艳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伟诉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刘艳丽、第三人刘艳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805656.00元及利息241696.80元(自2017年5月6日计算至2022年5月5日以年利率6%计算利息805656.00元×6%年利率×60个月=241696.80元),合计:1047352.80元;二、自2022年5月6日起以80565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直至工程欠款及利息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4日

郝杰:

原告科左中旗嘉禹门窗加工部与被告郝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郝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嘉禹门窗加工部欠款本金5403元,利息1297元,本息合计6700元;二、被告郝杰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嘉禹门窗加工部自2023年1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清偿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嘉禹门窗加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嘉禹门窗加工部负担78元,由被告郝杰负担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郝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4日

唐扎拉根: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忠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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