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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6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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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斌、李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曹凤珍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7565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4日

曾艳明: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阿古拉、曾艳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阿古拉、曾艳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借款本金24990元,利息2444.13(24990元×9.786‰×2016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19日-3490.34元)元;二、被告李阿古拉、曾艳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2499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9.786‰计算;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阿古拉、曾艳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4日

曾艳明: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阿古拉、曾艳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阿古拉、曾艳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借款本金41000元,利息11364.44(41000元×10.203‰×2016年9月26日至2018年12月20日)元;二、被告李阿古拉、曾艳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4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3045‰计算。案件受理费177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阿古拉、曾艳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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