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公告
鄂尔多斯市金盾守押护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保管不善,将依法持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1506272018B00415)丢失。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信息包括:
出让宗地编号:企业总部G9-02地块;地块位置:阿镇金桌街南、金泰街北、金海路东、金河路西;宗地总面积:9265.9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6122平方米。
现鄂尔多斯市金盾守押护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通过登报方式发出公告,在公告发出之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作废。
2023年4月4日
■更正公告
沈志琴、孙占福、连健、方海兵、李娟、赵转清、温美荣、张利、毕晓鑫、赵海瑞、王芳:
本院原刊登于2023年3月28日《内蒙古法制报》10版、11版和15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分别与被告沈志琴、孙占福、连健、方海兵、李娟、赵转清、温美荣、张利、毕晓鑫、赵海瑞、王芳11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26号、28号、29号、31号、32号、34号、35号、36号、37号、38号、39号民事判决书。”应分别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26号、28号、29号、31号、32号、34号、35号、36号、37号、38号、39号民事判决书。”。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4月4日
■债权转让通知
内蒙古兴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8日,贵公司因资金周转向我公司借款,并由贵我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1-029)以及《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2011-011),我公司依约向贵公司履行了出借义务(出借现金1000万元)。因贵公司在借款期限内未偿还借款本息,我公司依法向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8日作出鄂仲裁字〔2012〕272号仲裁裁决书,依法确认了我公司基于上述出借款对贵公司享有债权及担保权利等。我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将鄂仲裁字〔2012〕2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定的我公司对贵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和担保权利等全部转让给了刘东(身份证号:152701197612110931),现依法向贵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请贵公司收到通知书后,向受让人刘东履行相关义务。
鄂尔多斯市满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4月4日
■解除劳动合同公告
郭二军同志(身份证号152722197610012117),因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我公司决定于2023年3月20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经多次电话及EMS快递与你联系未果,现通过公告方式予以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日内到我公司驻鄂尔多斯办事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汽车南站聚能商贸综合楼1190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后果自负。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方鼎金荣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4日4日
■遗失声明
赵千龙、冯雪玲丢失由呼和浩特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购万锦合泰住宅小区7号楼4单元2401购房款发票。开具期2019年3月30日,发票号:06509647,金额:701314元,声明作废。
郑东将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金宇新天地项目出具的购车位定金B-087收据遗失,收据号:0710946,金额10000元,声明作废。
李荷花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三联丢失,票据号码:0025254569,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汉氏联合生物科技推广有限公司开户许可证遗失及银行密码函遗失,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支行,账号:0602001509000013343,核准号:J1910019539501,声明作废。
张顺不慎将律师执业证遗失,证号:11501201511811306,声明作废。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王首骅打字复印部将税务UKey丢失,税控设备编号:667901315953,声明作废。
本人齐会冬(身份证号1523261992**** 0411)不慎将通辽市奈曼旗泰和新城小区,25号楼4单元602户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号:2019-0000558)丢失,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奈曼旗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2023年4月4日
■公告
内蒙古玖洋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卿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麦欣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俊慧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3〕130号),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3年5月6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3年4月4日
■声明
内蒙古尖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抵顶给内蒙古天宸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王建军位于回民区燕莎玫瑰园A13#楼二单元六层西户房屋一处,班永强于同一年和王建军购买上述房屋,购买时房屋收据已丢失(收据号0000011,金额832325元)。现我班永强(身份证号150121195304030210)声明收据作废。
2023年4月4日
■更正
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在《内蒙古法制报》上刊登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郑国有、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误写为“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此更正。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通知
致:恒泰盛都B区6号楼1单元1702室业主让建霞(身份证号码:150105197603299040)
您与我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订立的《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认购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恒泰盛都B区6号楼1单元17层1702#房屋,房屋面积203.98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6830元/平方米,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协议约定您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网签手续、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现我公司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0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