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玉春:
本院受理原告朱加长、耿俊英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郎根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郎根兰独立保函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4日
闫玉春:
本院受理原告朱加长、耿俊英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耿俊英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等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上午9时在我院第五审判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选取鉴定机构,逾期不到的,视为你方放弃相应的权利。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