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唐旺勋通讯员郝佳宁)随
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件屡见不鲜。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在某微信群内,被告于某因琐事辱骂原告房某某,在群内发了一张微信截图,并@群内所有人,原告房某某未在群内发内容。在原告房某某报警后,被告于某因其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原告房某某认为,被告于某在微信群内辱骂侮辱原告,诋毁原告名誉,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遂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让被告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判决确认被告侵害名誉权成立,并在微信群内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提示: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对于维护人格利益之完整具有重要意义。微信群、微博、抖音、朋友圈、快手等社交平台虽然都是虚拟空间,但是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在使用网络时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肆意散播不实言论,不得肆意贬损、侮辱他人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