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是公安交警严厉打击的交通违法行为,但有些驾驶人心存侥幸,仍然酒后驾车,甚至是酒后驾驶营运车辆,最终自讨恶果,悔不当初。
近期,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甘其毛都大队城镇中队在S212省道10公里收费站执勤,在对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室有酒气。于是,民警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34mg/ 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且该车辆属于营运车辆,民警随后将驾驶人陈某带至甘其毛都交管大队接受调查。
据了解,陈某去年也因喝酒被交警查获,因酒精检测数值低于20mg/100ml,民警对其口头教育后放行。没想到陈某不知悔改,仍然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管部门对驾驶人陈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的处罚。 (温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