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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9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17

当街连戕两命 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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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亮通讯员王瑞山)近日,由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被告人唐洪海故意杀人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罪犯唐洪海被执行了死刑。

被告人唐洪海于2015年6月底受雇于被害人郑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煤矿驾驶自卸翻斗车。当年7月5日,在工作中发生翻车事故,致使唐洪海腰部受伤,郑某某遂将唐洪海送往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治疗,支付了医疗费与伙食费,并雇佣护工照看。当年9月初,郑某某征得医生同意后,要求唐洪海出院,遭到拒绝后,郑某某不再为唐洪海支付相关费用,辞退了护工,双方发生纠纷。同月14日下午,郑某某和会计郑智某与唐洪海前往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纠纷未果,返回途中发生争执,唐洪海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郑某某、郑智某胸部等处连捅数刀,二人下车躲避时,又遭到唐洪海连续捅刺胸部等部位,致二人当场死亡。后唐洪海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被及时赶到的民警抓获。

该案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唐洪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唐洪海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唐洪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将罪犯唐洪海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罪犯唐洪海不能正确理智处理工伤医疗纠纷,光天化日之下,在人员密集、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当众追杀二被害人,致二人当场死亡,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唐洪海的犯罪行为给二被害人家庭带来深重灾难,造成被害人亲属家破人亡的局面,同时也给其亲人带来极大痛苦。此案的发生再次警示人们,现实生活中,难免遇到各种纠纷及烦心事,一定要理智对待,耐心解决,协商解决,依法解决,寻求最佳解决方式,避免一时冲动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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