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夏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内蒙古华夏新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于2023年3月6日做出《关于注销内蒙古华夏新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决定》,决定从即日起注销内蒙古华夏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并成立清算组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华夏聚光(内蒙古)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任晨宇及内蒙古中策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闫贵荣、杨璠组成,其中由闫贵荣担任清算组负责人,公司清算组已于2023年3月7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登记并公示。
内蒙古华夏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均可于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内蒙古华夏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权利。清算结束后,本公司将依法向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报债权的方式及地址:
债权人以邮寄方式或现场提交申报材料的,请向以下地址寄送或递交其债权申报资料: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科尔沁南路69号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创新创业大厦主楼611号,杨璠收,联系电话:13948436775。
特此公告
内蒙古华夏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