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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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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朱子胜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云芳失踪一案。申请人朱子胜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9日被申请人离家出走,申请人向土默特左旗公安机关报案查找,始终没有被申请人的任何消息,至今已达七年之久。且自2020年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来,全民进行核酸检测,但被申请人从未出现过,至今在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系统中为失踪人员。故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陈云芳失踪。下落不明人陈云芳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报,下落不明人陈云芳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陈云芳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陈云芳情况,向本院报告。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7日

宋计明、齐利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众鑫融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计明、齐利香、宋保明、王秀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宋计明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309号案件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3月7日

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董先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3日

陆艳峰:

本院受理(2023)内0502民初874号原告李春海诉被告陆艳峰、于欢、包海青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马强:

本院受理原告陈默诉被告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2023)内050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马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默借款本金23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马强负担187.5元,由原告陈默负担62.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高兴顺:

本院在执行刘建荣与蔚文君(已去世)、高兴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梁静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刘建荣变更为梁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执行依据为(2012)东民初字第7298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梁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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