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
2月2日,赤峰市巴林右旗居民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大板镇北市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巴林路交叉口时,张某犹犹豫豫、左顾右盼,最终决定闯红灯通过路口,结果危险就发生在一瞬间。
当张某闯红灯通过路口时,与沿巴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处的一辆蒙D牌照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张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小型轿车驾驶人通过路口时超过限定速度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小型轿车驾驶人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有些交通参与者在出行中总抱有侥幸心理,但惨痛的教训一次次向我们敲响警钟,时刻遵规守法,切莫因小失大,害人亦害己。
(张新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