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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7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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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艳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福庆与被告段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李国权:

本院受理原告姚国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5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奈曼旗人民法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李国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姚国富借款本金43000元,并给付各笔借款的利息(其中本金10000元部分,自2015年8月1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相应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本金20000元部分,自2014年5月24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相应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本金13000元部分,自2014年6月11起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相应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被告李国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宫双连:

本院受理原告王炳丽诉被告宫双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刘爱军、王爱清、李慧秀: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军诉你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刘爱军、王爱清送达应诉法律文书,而李慧秀未在指定时间到本院应诉,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刘海豹、薛萍风、王永永、刘俊小:

本院受理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刘海豹、薛萍风、王永永、刘俊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赵海龙、乔爱霞、高志强、高建清:

本院受理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赵海龙、乔爱霞、高志强、高建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魏希唐:

本院受理原告马志永诉你及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蒙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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