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与杭锦旗聚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胡红丽、柴华(债务人)2笔债权资产已依法转让给杭锦旗聚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详见附表。上述债权所对应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已转让给杭锦旗聚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锦旗聚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债务人及共同还款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自公告之日起,请上述2笔债权的债务人及相应的共同还款人立即向杭锦旗聚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锦旗聚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