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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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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内蒙古君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郭佳与被申请人朱东辉及你公司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8]第404号。本案原公告开庭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上午9时,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庭,仲裁庭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现本会已恢复正常工作,特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17日

■仲裁公告

付欣(身份证号:152104198610190019)、杨艳丽(身份证号:152104198612041922):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案件编号:[2022]呼仲立字第7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呼仲裁字第74号),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电话:0470-8217486。地址:呼伦贝尔市河西新区政务综合楼F区223室)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17日

■仲裁公告

陈宏(身份证号:152131198706030318)、张丽丽(身份证号:232324198504275525):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案件编号:[2022]呼仲立字第6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呼仲裁字第68号),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电话:0470-8217486。地址:呼伦贝尔市河西新区政务综合楼F区223室)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17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益大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周敏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2]第643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3年1月17日

■遗失声明

李梦含《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19年1月11日08时59分在霍林郭勒市中蒙医医院出生,母亲:赵梅,父亲:李艳龙,出生证编号:T150035251,声明作废。

集宁区婕阿妹果品批发行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902M A7G4P9M 10)公章、法人章遗失,声明作废。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鹏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将税控盘丢失,税控设备编号:661022256671,声明作废。

将准格尔旗刘玉龙租赁站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物专用章遗失,声明作废。

赛罕区欢麦量贩式歌厅营业执照正本遗失,证号:92150105M A0PYGUG0D声明作废。

将鄂尔多斯市海纳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专用章遗失,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昊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各一枚,公章编号:1501020059543,现声明作废。

金川开发区保罗男装店将营业执照遗失,统一信用代码:92150191M A0PHG8T45声明作废。

2023年1月17日

■更正

本院在2023年1月10日《内蒙古法制报》上刊登的法院公告中,被告张雨清应该为张玉清。

特此更正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仲裁公告

赛罕区乾亨生态饭店、包塔娜:

本委受理郑志强与你劳动争议案件([2022]第847号)现已审结。

因与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1月17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环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和合生态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1]第35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17日

■仲裁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潮庭游泳健身馆: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孟翠玲、魏丽清、吕权为、杜晓斌4人与你单位劳动工资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地址无人办公,且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字(2023)7号-(2023)1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仲裁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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