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强:
本院受理原告胡和平诉被告张利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利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胡和平支付2022年3月9日至4月9日的租金5000元及违约金(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和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刘进军: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东梅诉被告刘进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李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响与被告李丽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响退还租赁押金1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响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丽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