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见缝插针”发生碰撞负主责外卖小哥闯红灯  出了事故负全责一个超速一个横穿发生事故同等责任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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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8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燕飞: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白俊峰与被执行人李燕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科瑞-房产-司法(呼市-新城区)-(2022)-0061司法评估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2日

冯游南、郑炜: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冯游南、郑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处置参考价及网拍、异议流程告知书,定于2023年3月7日上午9时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参加。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2日

鄂尔多斯市亿德隆商贸有限公司、余海亮、袁晓丽、王来军、解海燕、巴彦淖尔市久鑫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亿德隆商贸有限公司、余海亮、袁晓丽、王来军、解海燕、巴彦淖尔市久鑫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亿德隆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1576513元(代偿贷款本金1500000元、贷款利息76531元)以及自代偿款代偿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还款责任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迁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罚息(其中:自代偿款代偿之日起至提起诉讼之日止,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代偿款利息暂计为231318.25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的违约金即30万元;3、判令被告巴彦淖尔市久鑫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余海亮、袁晓丽、王来军、解海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对登记在余海亮名下位于东胜区君馨苑小区,位于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东街22号街坊2号楼4单元607,土地面积为145.03㎡的房屋及土地(房权证号为:蒙房权证鄂字第109031100271号);上述房产享有抵押权,可以就拍卖、变卖上述一套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所产生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上列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2日

鄂尔多斯市曜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内蒙古通程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曜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7231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内蒙古通程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曜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鄂尔多斯市曜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通程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预付款660000元。三、被告鄂尔多斯市曜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通程煤炭运销有限公司660000元预付款的利息(利息以66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LPR计算)。四、驳回原告内蒙古通程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02.06元、保全费382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曜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2日

牛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牛云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牛云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51136元;二、被告牛云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以代偿款251136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43.5元,由被告牛云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2日

杨三秀:

本院受理原告李二丽诉被告杨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三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李二丽欠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二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三秀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2日

孟军:

本院受理原告阮启南与被告孟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600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孟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原告阮启南工资1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2日

赵建军、崔文荣、杜文军、刘根秀:

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学路支行与被告张颖慧、张颖超、张伟、杜庆丰、赵建军、崔文荣、杜美丽、杜文军、刘根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学路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36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学路支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2日

侯建东:

本院受理侯长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6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侯长在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侯建东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和236个月的利息23600元,共计28600元,以及判决之后的利息,至还清借款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执行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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