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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6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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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岩:

本院受理(2018)内0502民初7480号原告王庆和诉被告郑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王林、李素华:

本院受理原告闫利与被告王林、李素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84120.88元,并要求二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申请人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王生虎、焦海英: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王生虎、焦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6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陈晓刚、白玉成: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陈晓刚、白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6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艾纯九、赵爱珍: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艾纯九、赵爱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6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威利平、张刚举: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威利平、张刚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6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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