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序琼、张俊、樊润莲: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张序琼、张俊、樊润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6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高成小、武建飞: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高成小、武建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6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本院依据(2018)内0121执恢3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曹赛、许庆军名下位于赛罕区金桥一路阳光苑22号楼2单元201(房屋所有权证:赛罕区字第2013150118、2013150119)注销抵押并过户到侯亚男名下,因产权证无法收回,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王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丁永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3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国良偿还原告丁永红借款48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丁永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2元,由原告丁永红负担322元,由被告王国良负担1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武国栋、武四青、王莲、郭引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武天树、薛三花、武国栋、武四青、王莲、郭引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武国栋、武四青、王莲、郭引弟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63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杜利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西金花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包小立、杜利英其他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行初6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