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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0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周秀生、郝美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并且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秀生、郝美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6元,由被告周秀生、郝美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4日

王晶、刘生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并且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晶、刘生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2元,由被告王晶、刘生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王正正、潘金枝、王明明、王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并且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正正、潘金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二、被告王明明、王鹏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8元、由被告王正正、潘金枝、王明明、王鹏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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