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纯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新贵诉被告刘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曹淑峰:
本院受理原告郜秉英诉被告曹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付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肖体菊诉被告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164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王根柱:
本院受理原告赵格仁其木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9日
王利、李桂霞、贺永忠、齐社梅、王雄、王焕、杨要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吴伟、王春莉:
本院受理上诉人任生茂诉王刚,第三人吴伟、王春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粟。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曹明:
本院受理的曹明与李静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曹明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1131号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陈贵清:
本院受理的钱霞与陈贵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钱霞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11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