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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5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伟、訾彩霞、庄慧、辛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敏诉被告李伟、訾彩霞、庄慧和第三人辛建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李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2.请求被告李伟偿还原告借款利息28.6万元(即从2012年9月3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月利率按2%计算所得);3.请求被告李伟偿还自诉讼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月利率2%);4.请求被告李伟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及其它费用;5.请求被告訾彩霞(紫安成)、庄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500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赵瑞青: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薛青龙、郭春晖:

本院在执行李金考申请执行你们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兴民初字第904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郭福利:

本院受理王东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1、准予原告王东连、被告郭福利离婚;2、婚生女郭贵金由原告王东连抚养,被告郭福利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婚生女郭贵金独立生活为止。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葛长征:

申请人武二全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保全冻结你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本院依法冻结了你在银行的存款。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内0921民初12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葛长征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00元)和(2018)内0921执保143号结案通知书(本院实际冻结被申请人葛长征在银行的存款8392.04元,以“部分保全”的结案方式结案)。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兰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兰春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13610.15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从2014年9月25日至2018年7月27日止利息19874.98元; 2、依法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5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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