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 正
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刊登的原告赵海祥诉被告贾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将“原告赵海洋”更正为“原告赵海祥”,特此更正。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公 告
北京轻呼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范晓燕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2]第265号裁决书;本院受理李文慧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2]第266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2年12月14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佰丽国汇餐饮娱乐俱乐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佰丽国汇餐饮娱乐俱乐部(纳税人识别号:92150105M A13U49Y1D):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呼税稽二罚告〔2022〕7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尼尔东街与金桥三路交叉口北150米)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呼税稽二罚告〔2022〕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呼税稽二罚告〔2022〕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因拟对你单位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呼税稽二罚告〔2022〕7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2年12月14日
■遗失声明
杨琼华,房屋所有权证,座落位置:内蒙古丰镇市明珠花园小区43号楼1单元601室,面积:104.34平方米,产权证号:(2021)0004479,声明作废。
土默特左旗农晔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将银行密码卡遗失,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文明路支行,账号:526801040000776,特此声明。
2022年12月14日